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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观社论|个人破产制度不能再缺位

应朋飘
导读 经济观察报 社论 前些年的创业潮,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,随着经济周期波动和上市监管政策的变化,一些风险正在逐步暴露。个人破产制...

经济观察报 社论 前些年的创业潮,大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,随着经济周期波动和上市监管政策的变化,一些风险正在逐步暴露。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因此有了更具现实意义的紧迫性。

礼丰律师事务所近日的报告称,上万家创业企业可能面临回购,而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的回购条款几乎成为标配。回购触发时,若企业质量尚可,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可以避免双输局面,但实际情况是,这些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没有能力回购股份。

更值得关注的是,中国许多创业者对企业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,企业失败往往导致个人财务崩溃。创业者会因个人担保而陷入债务困境——不只是股权融资。在企业债务融资中,金融机构也往往希望创业者提供个人担保。

当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化解的时候,持续影响必然波及投资管理人、基金乃至出资人。这样的故事很多,受到影响的创业者数量也在增加。

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,中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。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,导致失去偿付能力的人无法清算债务。相关纠纷发生时,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,个人不履行的则申请强制执行。这样就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限制消费人员群体。考虑到中国限制消费人员以百万计,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已经形成了系统性问题。它不仅阻碍债务人获得新生,还导致债务成为烂账,债权人也无法从中受益。

在限制消费人员中,有相当部分是创业者,这些人是社会中最勇于承担风险的创新者。这群人如果群体性地困于债务,单从经济角度论,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,也是恶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。

正是基于对此问题的认知,2021年3月,深圳市率先试点实施了个人破产条例。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,2021年至2023年,该院共受理个人破产申请227件、审结184件。尽管看起来案例数量有限,但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,“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正在逐步得到发挥”。

不过深圳之后却无其他省市落地个人破产制度。比如在科技创业非常集中的北京,2021年就有市政协委员建议出台北京市个人破产条例。2023年也有市人大代表提出类似建议。截至目前,北京个人破产制度仍在推进之中。而在国家层面,为个人破产立法尚未破题。

目前,中国有数亿人创立了经营实体,这个数字仍在增长中。对企业承担着个人无限责任的创业者,在民营企业里比比皆是,其中有规模很大的企业,也有中小微企业。基于市场的客观规律,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企业会遭遇失败。他们的失败自然会牵扯到创业者个人。这不利于鼓励创业创新,也很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。

我们理解,在现实语境中,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受到“面子”文化、钻法律空子逃废债等意识的影响,推行起来仍可能面对很多障碍。不过好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宽容失败在市场制度上的具体体现,它让“诚实而不幸”的债务人有机会从头开始。它也会影响企业投融资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行为:比如个人破产成本低的时候,出资人就不可能对创始人的诚信、团队竞争力以及其事业成功的前景掉以轻心。这样的博弈,显然对优化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有巨大的推动作用。

业已存在的数百万限制消费人员,表明了破题的必要性,而当前上万企业回购的现实,更揭开了问题的严重性。今年7月21日发布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中提出,健全企业破产机制,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,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,完善企业退出制度。或许当下正该顺势而为,抓住时机,加速个人破产制度落地。